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,进一步明确研究生的学习年限,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数量,使研究生的招生、学籍管理及毕业分配工作规范化,现就有关研究生超期学习的管理做如下规定:
1、凡我校在籍硕士研究生,正常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二年半,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;在籍博士研究生,正常学习年限为三年,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。学校将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,无特殊理由不得延长。
2、对于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,学校不再安排住宿。
3、对于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,按正常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将停发普通奖学金。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研究生,不允许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比和其它评优工作。
4、对于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研究生,到最长学习年限不能答辩的,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者一律将在学档案退回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;属于非定向和自筹经费,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,由原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;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,将档案和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5、对于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,如属提前攻博,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的,学校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;如不能参加硕士论文答辩或答辩没有通过的,学校发给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;对已有硕士学位者,学校发给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。
6、硕士研究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,通过答辩并授予硕士学位后,参加第一批派遣的,必须在四月前办理完离校手续;参加第二批派遣的,必须在七月前办理完离校手续。博士研究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,通过答辩并授予博士学位后,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。
7、对不适宜继续培养者,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,报研究生院审核,校长会议决定,终止学籍,按退学处理。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者一律将在学档案退回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;属于非定向和自筹经费,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,由原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;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,将档案和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。